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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21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6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2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4)闵刑初字第2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事先联系,至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路口附近,自章某某处获取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人民币50元。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上述地点将一张伪造的名为“顾XX”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付给章某某,并收取余款人民币l00元。
  2014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事先联系,至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路口附近,自王甲处获取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人民币50元。同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上述地点将一张伪造的名为“张XX”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付给王甲,并收取余款人民币130元。
  2014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事先联系,至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X厂门口,自戴某某处获取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人民币50元。同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上述地点将一张伪造的名为“胡XX”的机动车驾驶证交付给戴某某,并收取余款人民币7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因上述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案发后,上述三张伪造证件及赃款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章某某、王甲、戴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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