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10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辩护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及其辩护人袁圣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乙在担任中远配送供应链融资部项目经理、中远供应链项目经理及业务二部经理助理期间,在与相关的业务单位开展钢材动产质押监管等业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林甲(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联华OK卡、收受上海荣辉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0.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联华OK卡、收受上海佳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章甲、叶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9万元、收受上海钢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家得利超市购物卡、收受上海宝翼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联华OK卡、收受上海步潮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章乙(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0.5万元、收受上海宝投有限公司负责人林乙(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联华OK卡。 综上,被告人李乙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13.4万元。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李乙主动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了上述全部赃款。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乙又主动向本院预缴了部分没收财产刑的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林甲、陈某某、章甲、叶某某、刘某、郑某某、章乙、林乙的供述笔录,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职务证明》、《员工信息表》及相关的业务资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又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部分没收财产刑的款项,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刑的款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