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刑初字第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世豫。 指定辩护人陈昌伟,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豫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豫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昌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赵世豫向平安银行申领同一额度、统一结算、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持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下同)48,40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向卡号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还款6,500元,余款41,906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1年11月,被告人赵世豫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于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持该卡透支44,095.5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年1月,被告人赵世豫向招商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于当月持该卡透支9,98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还款558.42元,余款9,428.58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综上,被告人赵世豫使用上述三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95,430.13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赵世豫在上海洋山深水港2号码头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豫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赵世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世豫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世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豫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世豫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世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世豫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世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世豫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广明 人民陪审员 薛立钢 人民陪审员 陈文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韩慧 书记员 王先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