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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8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7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38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辩护人王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4)浦刑初字第38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辩护人王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乙及辩护人王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朱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夏东路4299弄98临一厂门口,因经济拮据而临时贪财起义,假借问路之机,趁人不备强拉被害人蔡甲佩戴于颈部的价值人民币7983元的千足金带坠项链1根,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朱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项链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甲的陈述、证人朱甲、蔡乙、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公安业务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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