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刑初字第21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闵行区XX号北侧其经营的XX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封面的光碟出售给余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自该店内另缴获尚未出售的各类印有淫秽封面的光碟共计116张。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118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缴获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