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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19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7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19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虞昊蔚,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学霞,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2014)闵刑初字第19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虞昊蔚,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学霞,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昊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红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昊蔚及其辩护人翟学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虞昊蔚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83,394.4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如下:
1、2008年7月,被告人虞昊蔚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12月14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0,129.36元。
  2、2008年8月,被告人虞昊蔚向中国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4月17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3,061.60元。
  3、2012年3月,被告人虞昊蔚向上海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3月10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7,267.25元。
  4、2012年3月,被告人虞昊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11月21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2,696.30元。
  5、2012年5月,被告人虞昊蔚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4月6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00,239.93元。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虞昊蔚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昊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缴通知函、催收记录,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昊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人民币28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虞昊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虞昊蔚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昊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虞昊蔚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 宗盛华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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