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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10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8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10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秀荣。 指定辩护人汪峻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秀荣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2014)虹刑初字第10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秀荣。
  指定辩护人汪峻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秀荣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王诚、被告人徐秀荣及其辩护人汪峻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秀荣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利用担任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上分销商的便利,使用账号为yang1ing821205、yangningfen、XXXXXXXXXXXxxr的三个分销商账户通过百丽公司分销平台将货物发送到指定收货地址。期间,被告人徐秀荣利用本人或者指定他人购买货物,在收到货物后故意申请退款且实际并未退货,徐秀荣使用自己分销商账户同意退款,故意制造货物交易仍在进行中的假象,致使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已经发货但未收到的账款为2,261,051.58元,被告人徐秀荣从中获得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2,241,987.98元。
  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徐秀荣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秀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叶某、朱某某、李某某、开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秀荣的支付宝交易查询记录及其与朱某某之间交易记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秀荣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秀荣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秀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金伟
人民陪审员 徐月清
人民陪审员 黄 怡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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