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4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广发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于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5月8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447.60元。2013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在住处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还银行欠款本息。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回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并退赔了全部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在三个月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