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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10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8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10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4)虹刑初字第10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在姓名为苏松岭的A2驾驶证上贴上其个人照片变造成自己的驾驶证,之后被告人苏某某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变造的驾驶证多次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间处理过一次交通违章。2013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本市逸仙路XXX号上港集团张华浜分公司二号路时,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出示上述变造的驾驶证而被发现抓获。
  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被上海港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张华浜码头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强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驾驶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变造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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