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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15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2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1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乙。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
(2014)宝刑初字第1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乙。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乙及其辩护人陈镞锋、被告人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起,被告人王乙、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顾村镇胡庄村杨邢宅XXX号无名棋牌室内以“二八杠”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以10%的比例抽头渔利。2014年6月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处查获被告人王乙、鲁某某及参赌人员梅某某、陈刚、田孟学等十二人(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庄分箱1只、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8,3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至案发,被告人王乙、鲁某某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某某、仲某某、王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乙、鲁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鲁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乙、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及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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