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刑初字第8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世荣。200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世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世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2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至本市杨浦区仁德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丁世荣租住处,抓获被告人丁世荣,并从该处客厅茶几上查获二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0.5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世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甲、陈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房产证复印件,缴获的毒品、案发地点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丁世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丁世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丁世荣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世荣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5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世荣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世荣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丁世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世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