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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10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2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1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邹华恩,上海通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4)虹刑初字第1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邹华恩,上海通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6月,在山东省鱼台县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一本。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2014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张杨北路、环东一大道路口处,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人员出示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而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二、缴获的伪造的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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