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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36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3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 辩护人沈汇贤,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2014)奉刑初字第13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
  辩护人沈汇贤,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由本院指定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汇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魏某出示了其伪造的上海多而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位于本区南桥镇金海公路XXX号四幢XXX室的《联建协议书》,并与魏某签订一份《房地产居间合同》,从而骗得魏某人民币5万元,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联建协议书、联建认购书、房地产居间合同,证人汪某某、李某的证言,证人汪某某提供的联建协议书、遗体火化证明、户口簿,上海多而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屋销售情况表,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魏某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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