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闵刑初字第235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2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
(2014)闵刑初字第2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朴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华某物流有限公司第87分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上海纽某某床垫有限公司、上海易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予力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的运费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占为已有,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后不辞而别。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华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员工信息表、职务证明、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清单、记账凭证、报账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付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的证言,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朴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 顾佩兰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