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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59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白忠平,男,1972年7月2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郝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
(2014)松刑初字第1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白忠平,男,1972年7月2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郝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白忠平,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郝某某在经营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万安金汇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116,974元,税额为人民币16,996.22元。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郝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朴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材料及被告单位公司章程,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万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万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万安金汇盛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并预缴了相应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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