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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61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 辩护人谢静宇、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4)松刑初字第1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
  辩护人谢静宇、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9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5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沈砖公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至嘉松南路路口处向北右转,转弯过程中其未注意观察右方车辆,致使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沈砖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直行的被害人胡海祥与货车车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胡海祥当场死亡。事发当时路口东西直行信号灯为绿灯。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且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庭审后,被告人单位上海中泽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承诺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监控录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讨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谅解书,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综上,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金某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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