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闵刑初字第192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1929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l974年1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某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
(2014)闵刑初字第1929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l974年1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某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惠,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XXX号,由被告人自行委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惠及本院委托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聘请的韩语翻译郑丽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沪MRXXXX的黑色奥迪牌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吴某某虹某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ml。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相关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并应依照《刑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以被告人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民警执法,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MRXXXX”的奥迪牌轿车至本市闵行区吴某某虹某某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凌晨0时20分许,单在上海市闵行区吴某某虹某某路口执勤时查获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崔某某到案经过。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mL。
  4、被告人崔某某当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崔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崔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要求对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代理审判员 赵宇翔
代理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颜 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