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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58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汤正飞。 辩护人张学敏,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正飞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
(2014)松刑初字第1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汤正飞。
  辩护人张学敏,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正飞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正飞及其辩护人张学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汤正飞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6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仓丰路、仓汇路路口东面200米处时,见执勤民警正在进行酒驾整治,其欲逃避民警检查,在民警已经拉开其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驾车拖拽民警李某某并冲撞民警舒某某。嗣后,被告人汤正飞被公安人员抓获,经血样鉴定,被告人汤正飞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84mg/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正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舒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及工作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正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汤正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正飞的两项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正飞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公诉人与辩护人对被告人汤正飞所犯妨害公务罪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的争议,本院认为,经查,被告人汤正飞到案后至提起公诉前均未如实供述其欲逃避民警酒驾检查,故意驾车拖拽民警及冲撞民警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坦白。对于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汤正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正飞当庭对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汤正飞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汤正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正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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