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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29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
(2014)奉刑初字第1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董珉酒后至本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XXX号足浴店内,持店内水果刀无故威胁并将被害人郑某拖至路边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左面颊部皮肤划伤和1︱牙冠折、1︱牙切端部分缺损,已构成轻微伤。
  同年4月23日下午1时50分许,被告人董珉酒后至本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XXX号杂货店内无故打翻店内货物并拳击被害人范某某,后又至平福路XXX号家具店门口无故对被害人张甲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右前臂下段屈侧皮肤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范某某、张甲的陈述,证人潘某某、张乙、汪某、赵某某、张某丙、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及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2011)奉刑初字第5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平安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珉无视国家法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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