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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22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0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12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闸刑初字第12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小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刘乙至本市万荣路XXX号东昊汽车养护中心洗车,期间刘乙以本人手机坏了为由,分别向陈甲、刘甲借用手机,后持两部手机驾车离开。当日12时许,被告人刘乙在本市荆州路、昆明路路口,以借玩手机为由,向陈乙借用手机并趁机将陈支开,后驾车离开。被告人刘乙将上述三部手机出售给他人,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刘甲的三星牌GTI915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21元,陈甲的魅族牌M356型手机价值1,760元,陈乙的三星牌GALAXYS5G9006V(16G)型手机价值3,881元。
  同年7月2日,被告人刘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乙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甲、刘甲、陈乙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提供的《上海市魅族专卖店质保专用票》、三星牌GTI9158型手机发票复印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综合业务受理单》、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被告人刘乙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刘乙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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