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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20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1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12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乙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4)闸刑初字第12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乙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5日22时30分,被告人周乙酒后在本市芷江西路XXX弄XXX号门口,无故打砸沈某的别克商务轿车,致车身多处受损(经评估,物损共计人民币8,562元),继而无故殴打路人。民警到场后将周乙带至本市大统路XXX号芷江西路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周乙又谩骂、脚踢民警赵某某,并将赵用于取证的照相机拍打在地(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80元)。到案后,被告人周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沈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潘某某、高某某、周甲、顾某某、赵某某、姚某的证言笔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强生集团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清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赔偿协议书》及《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人周乙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乙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乙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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