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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58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1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士新。 辩护人王天
(2014)松刑初字第1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士新。
  辩护人王天健、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士新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禛,被告人张士新及其辩护人王天健、孙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士新在担任上海泖港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过程中,利用负责公司环卫设备采购、工程发包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环卫设备供应商李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商徐某某、蔡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士新先后两次收受环卫设备供应商李某某的贿赂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2、2010年间,被告人张士新先后两次收受建筑工程承包商徐某某的贿赂人民币100,000元、30,0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3、2010年某日,被告人张士新收受建筑工程承包商蔡某某的贿赂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士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包某某的证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批复)》、《投资协议书》、《工商登记资料》、《关于张士新等同志的任免通知》、《委派书》、《合作协议》、《关于同意“中共松江区泖港镇物业公司支部委员会”更名的批复》、《关于徐川荣等同志的任免通知》、《关于张国民等同志的任免通知》,《记账凭证》、《发票》、费用表、工程结算书、工程合同、泖港环卫公司2009年至2013年业务量,扣押决定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士新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士新在担任上海泖港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士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相关组织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虽有反复,但当庭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又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故本院赞同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张士新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并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士新当庭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在家属的配合下,退清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士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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