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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刑初字第65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杭江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某。2007年3月19日因赌博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临时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
(2014)杭江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某。2007年3月19日因赌博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临时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4)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楼某在本市某区某镇某工地食堂,因琐事和被害人顾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楼某用饭碗将被害人顾某乙面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顾某乙面部多处裂伤,疤痕累计长度8.4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楼某已赔偿被害人顾某乙人民币共计68000元,被害人顾某乙对被告人楼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证人沈某、方某、徐某、顾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委托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及被告人楼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楼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楼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楼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代书 记员  薛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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