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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初字第101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长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4]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中止简易程序的审理,
(2014)长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4]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中止简易程序的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10时5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NXXXX的出租车,沿本市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山路出娄山关路东约5米处,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且未确保安全即开启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车门与途经此处的陈加国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向左倾倒与被害人汤某某驾驶的燃气助动车发生碰撞,被害人汤某某被撞后头部倒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HFXXXX的二轮摩托车与现场散落物发生碰撞而倒地。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加国、张某某、李乐义等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袁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单位的协助下对被害人亲属作出经济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伟敏
人民陪审员 倪初莹
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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