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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59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5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
(2014)松刑初字第15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0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薇、贾丽娟,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承接上海泖港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泖港环保公司)垃圾堆场整治、道路维修等工程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借该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购房及装修之机,先后两次分别向其行贿人民币100,000元、30,000元。具体如下:
1、2010年年初某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花园浜小区门口附近,向张某某行贿人民币100,000元。
  2、2010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泖港环保公司张某某的办公室内,向张某某行贿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检察机关供述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泖港环保公司的财务凭证、承包协议书、工程预算书、费用表、结算书,中共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委员会党群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任职情况表,泖港镇人民政府、中共泖港镇委员会发布的任免通知、同意更名的批复,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能主动至检察机关交代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符合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规定,但本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该行为亦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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