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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82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8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邓小保。 辩护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小保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5
(2014)松刑初字第18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邓小保。
  辩护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小保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晔,被告人邓小保及其辩护人刘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邓小保攀爬进入本区车墩镇虬长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偷走卫生间洗手池上的一把Supershooter牌玩具手枪后进入客厅,被被害人刘甲发现后,其抡起客厅内的木质靠背椅子将堵住大门以防止其逃脱的刘甲打伤,后刘甲在其妻子卢某某的帮助下将被告人邓小保制服。期间,卢某某左手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刘甲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经证人刘乙报警,民警赴现场将被告人邓小保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小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甲的陈述,证人卢某某、刘乙、高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查获的手电筒、扣押清单、木质靠背椅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刘甲验伤通知书及照片,证人卢某某的验伤通知书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保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邓小保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小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小保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小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人民陪审员 张晨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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