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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86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韩笑伟。 辩护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笑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
(2014)松刑初字第1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韩笑伟。
  辩护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笑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韩笑伟及其辩护人周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日5时许,被告人韩笑伟至本区南乐路XXX号XXX楼中青网络家园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置于039号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6元。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韩笑伟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网吧监控录像,收款收据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笑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笑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笑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了人民币1,746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韩笑伟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一千七百四十六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章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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