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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44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4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甲、张乙以要求被告人张甲
(2014)嘉刑初字第4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甲、张乙以要求被告人张甲等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刑事部分先行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甲和沈甲、张丙一家,及张乙、孙乙、孙甲一家等人至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为母亲扫墓时,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期间,张甲殴打孙甲、张乙致伤。经鉴定,孙甲、张乙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案发后,张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孙甲、张乙的陈述,证人张丁、孙乙、沈甲、沈乙、张丙、沈丙的证言,被害人孙甲、张乙的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张甲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甲和妻子沈甲、儿子张丙一家,与张甲的妹妹张乙、妹夫孙乙、外甥孙甲一家等人至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为张甲之母落葬。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张甲将孙甲、张乙打伤。经鉴定,孙甲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张乙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双眼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甲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之初,未能如实供述罪行,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甲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甲于2013年4月4日陈述,当日上午,其和父母张乙、孙乙一起到嘉定区松鹤墓园其外婆的墓上扫墓,碰到张甲、张丙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后来因为外婆房子的事情两帮人发生争吵,与张甲一起来的一名男子先动手打其二舅舅张丁,接着张甲一方大概五、六个人打张乙,其上前保护,其和张乙被对方打得鼻青脸肿,造成其鼻骨骨折、头外伤,张甲一方打完就离开了。打其等人的是张甲、张丙和张甲叫过来的几个其不认识的人。

2、被害人张乙于2013年4月4日陈述,当日上午10时许,其和张甲、张丁、张戊、孙乙、孙甲、张丙一起到嘉定松鹤墓园将母亲落葬后离开,走到冥园处,其被后面一个不认识的女的一把抓着头发,张丙用拳头猛打其头部、脸部,沈甲也上来打,将其打倒在地,孙甲也被张甲及二名不认识的男子打了。

3、证人孙乙于2014年2月13日证实,2013年4月4日10时许,其和张乙、孙甲离开松鹤墓园的路上,张甲的小舅子沈丙的女儿一把拉住张乙的头发,张丙一拳打在张乙的眉骨上,张乙倒在地上,沈甲和沈丙的女儿就围着倒在地上的张乙打。张丙又跑过来打孙甲,此时孙甲已经被张甲、沈丙两人架着打,张丙用拳打在孙甲鼻子上。

4、证人张丁于2013年4月4日证实,当日上午,其和张甲、张乙等一起到松鹤墓园为母亲落葬,弄好后,张甲、张乙为母亲的房子发生争吵,张乙叫其等一下,其回头一看,和张甲一起过来的一名男子朝其头上撞了一下,张甲朝其头上挥了一拳,其也回了他一拳,等其回过头来,发现张乙、孙甲被几个人按在地上打,其走过去将打张乙的人拉走,后这些人就离开了,打人的有张甲、张丙,还有几个张甲叫过来其不认识的人。

5、证人沈乙于2013年4月8日证实,2013年4月4日,其和父亲沈丙一起到松鹤墓园扫墓,完后去接姑父张甲、沈甲、张丙一家一起回家,在墓园的路上碰见张乙、孙乙、孙甲和张甲一家打架,其和沈丙一起劝架,他们不听,张乙出手抓其的脸和头发,把其的头往地上按,后被边上的群众拉开,其和张乙都摔在地上,张乙顺势咬了其右腿膝盖处一口。

6、证人沈甲于2013年4月9日证实,2013年4月4日上午,其和张甲、张丙、张乙、孙乙、孙甲到松鹤墓园为其婆婆落葬,完事后走到墓园小吃广场时,张乙和张甲因为房产的问题争执起来,两人拉扯在一起,沈乙上去劝,张乙拉住沈乙头发,张丙见状也上来劝,孙甲和张甲也拉扯在一起。

7、证人沈丙于2013年4月9日证实, 2013年4月4日9时许,其和沈乙、沈甲、张甲、张丙一起去松鹤墓园扫墓,后在墓园内的冥园附近,其看到张甲与张乙争吵起来,张乙、孙乙、孙甲围过去要打张甲,沈甲上前劝阻,被张乙一把推倒在地,孙甲和张甲相互打起来,其和沈乙上前劝架,沈乙被张乙一把抓住头发,张丙在旁边劝阻张乙,孙乙准备上前打张丙和沈乙,其上前抱住孙乙,后来被边上的人拉开了。孙甲的伤应该是与张甲对打时造成的,张乙的伤可能是沈乙、张丙与张乙发生身体接触造成的。

8、证人张丙于2013年4月9日证实,2013年4月4日9时许,其奶奶在松鹤墓园落葬。落葬后,在冥园的大道处张甲和张乙为了房子的事情在争吵,沈乙上来劝架,张乙一把抓住沈乙头发,其就拉住张乙的手,但拉不开,孙乙上来打其,推了其几下,沈丙上来抱住孙乙,其看沈丙抱不住孙乙,就上前帮沈丙一起抱住孙乙,被旁边的人劝开了,张乙与沈乙一起倒在地上。

9、被害人孙甲、张乙的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有关伤势照片证实,孙甲被他人打伤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张乙被他人打伤致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双眼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10、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张甲的调查笔录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张甲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

11、被告人张甲于2013年10月16日供述,2013年4月4日9时许,其和沈甲、张丙、张乙、孙乙、孙甲、张丁、张戊一起到松鹤墓园为其母亲落葬。当天因为清明,沈丙、沈乙也一起去给其岳父扫墓。结束后在去停车场的路上,张乙问其要10万元钱,说是父母的房子要分给她钱,其说没钱,她就叫孙甲上来打其,其和孙甲对打起来,都用拳头互相打对方。期间,其一拳打在孙甲脸上,他就倒在地上,其看到他鼻子上发青,还在出血。这时,其看到沈乙和张乙抱在一起互相拉扯,其就上去叫张乙松手,她不肯,其就打了张乙两个耳光,她才松手。其和张乙本来关系还可以,这次张丙结婚想用××路××弄×号××室这套父母留下的房子,张乙就问其要1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过矛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张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以及张甲已预交了部分赔偿款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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