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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123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1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青刑初字第1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马某某担任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佳乐苑居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救济等款物管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发放国家帮困资金及慈善捐助资金过程中,采用冒签、代签克扣及编造发放名单等手段侵吞、骗取国家帮困资金及慈善捐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1,190元。分述如下:
  一、2013年,被告人马某某在负责夏阳街道2013年春节慰问金发放期间,侵吞李某、姚某甲慰问金共计人民币690元,克扣沈某甲慰问金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马某某在负责夏阳街道2013年敬老日补贴发放期间,侵吞薛某某、徐某某、姚某乙、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周小妹、赵某甲补贴共计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马某某在负责夏阳街道2013年困难老人送清凉慰问金发放期间,侵吞徐某某、陈某甲、陆某某、姚某甲慰问金共计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马某某在发放上海市总工会2013年金秋助学款期间,克扣沈某助学帮困金人民币1,000元。
  二、2014年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发放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青浦分会帮困助医资助期间,侵吞赵某乙慈善救助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在负责夏阳街道2014年春节慰问金发放期间,侵吞沈某乙、杨某乙、陈某乙、季某某慰问金共计人民币1,600元,克扣朱某某、彭某某慰问金共计人民币400元,同时编造“陈玉新”、“王绍元”、“胡红亮”、“陈志清”、“张红琴”、“钱宏基”、“杨成忠”七名帮困对象,骗取慰问金共计人民币4,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悔过书,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佳乐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佳乐苑居委会情况说明,证人吴某、钱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徐某某、沈某乙、朱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夏阳街道2013年、2014年春节慰问金发放签收单,夏阳街道2013年敬老日困难老人补贴签收单,夏阳街道2013年困难老人送清凉签收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中共青浦区委办公室、青浦区人民政府、民政局、财政局相关文件,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相关文件,上海市总工会文件,青浦区总工会定向助学职工信息统计表,2013年青浦区总“工惠”助学帮困金领款凭证,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青浦区分会帮困助医救助办法、帮困助医资助清单及情况说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特困救助审批表、付款凭单,证人赵某乙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纪工委情况说明,上海市暂时扣留财物统一收据,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11,19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400元发还被害单位。
  诫勉语: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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