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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3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蒋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1849号刑事判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蒋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18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付斌卡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郭志国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18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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