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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3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7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劳务中介人员,户籍所在地***。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劳务中介人员,户籍所在地***。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奉刑初字第9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9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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