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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刑初字第105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1
摘要:(2014)黄浦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4)黄浦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时某某电话约定以人民币500元买卖冰毒2克。当日20时许,在本市丽园路、制造局路路口,魏某某将放于黑色小铁盒内的2包白色晶体贩卖给时某某并收取人民币200元,双方言明欠款人民币300元日后支付。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1.7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时某某、孙某某、高某、戴某某的证言,赃物(照片)的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魏某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至今仍无悔改之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且涉案的毒品未实际流向社会,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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