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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87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8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松刑初字第18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品晶、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底,阮某某(已判刑)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1张、《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各1张。2013年3月28日,阮某某将上述证件交予被告人李某,并告知其上述证件系伪造。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证件,仍携带上述证件至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号上海银行办理公司年检业务,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将其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明知上述证件系阮某某让他人伪造,仍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阮某某。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至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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