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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193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19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贤来。 辩护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贤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
(2014)松刑初字第19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贤来。
  辩护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贤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柯贤来及其辩护人杨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初起,被告人柯贤来以维护本区九亭镇沪亭北路手机贴膜生意秩序为由,采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威胁等方式,向在沪亭北路做手机贴膜生意的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刘甲、刘乙、叶某某等强行索要“管理费”。具体如下: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柯贤来纠集他人在沪亭北路向程某某索要“管理费”,遭到拒绝后即持桌椅等物殴打程某某,致程某某左示指近节指节根部皮肤裂创和双上臂皮肤擦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4年7月间,被告人柯贤来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向叶某某索取人民币500元、向胡某某索取人民币300元、向刘乙索取人民币600元。
  2014年8月,被告人柯贤来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向刘甲索取人民币500元。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柯贤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贤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刘甲、刘乙、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发还清单,通话录音,手机短信截图,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资料、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贤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贤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柯贤来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柯贤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贤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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