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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09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5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5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 辩护人马忠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4)浦刑初字第5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
  辩护人马忠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忠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傅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8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316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5,309元。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傅某的家属已帮助其退缴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在家属帮助下退缴本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傅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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