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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148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7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14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财。 辩护人田国斌、林康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财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4)嘉刑初字第14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财。

辩护人田国斌、林康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财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王财及辩护人林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王财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某镇黄渡××路××弄××号路边,见被害人丁某某号牌号码为沪K×××××的越野车停放于该处,遂采用以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砸车窗的方式,窃得丁某某放置于该车内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的劳力士牌男士手表1块。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王财具有重大盗窃嫌疑,于2014年3月3日将王财抓获。王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王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金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印鉴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代管款收据》及王财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人认为,王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认为,王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王财已部分退赔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财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连同在案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燕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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