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028号 罪犯冯伟,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以(2014)沪司狱周减字第1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胡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勇、严肃,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冯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冯伟递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冯伟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材料。 罪犯冯伟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服判,对未能退赔的赃款和未能履行的附加财产刑,将通过劳动报酬和家庭资助,在十年内退赔、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的对罪犯冯伟的减刑建议书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伟自服刑以来,能逐步提高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并能超时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和记功3次等司法奖励。 另查明,罪犯冯伟自服刑以来,违法所得分文未退,附加没收财产刑履行了人民币1.58万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冯伟递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冯伟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伟自服刑以来,能逐步提高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但未能有效控制狱内消费,积极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和履行附加财产刑,认罪悔罪态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伟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