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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9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30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9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罚款二百元;201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9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罚款二百元;201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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