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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8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1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8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355号刑事判决,对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8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35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冉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3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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