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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05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50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2014)浦刑初字第50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曾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5018.19元。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3月,被告人曾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1日至10月5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27209.80元。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2月,被告人曾某向华夏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10日至7月31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11972.80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1月,被告人曾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17日至10月3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7844.90元。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3月,被告人曾某向花旗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2日至7月21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13661.40元。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曾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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