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刑初字第19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廖某某,男,1982年5月12日生,系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 被告人倪某某。 辩护人徐超峰,上海臻志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亦然,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廖某某,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超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倪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唐某某(已判刑)受让上海生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95,274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04,441.53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倪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身份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三十万余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被告人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倪某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偷逃的税款均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茸能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人民陪审员 张晨花 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