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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202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4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20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7日,本院将本案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
(2014)宝刑初字第20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7日,本院将本案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4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乙利用其经营的上海市黄浦区诚贵堂茶具店名义申领的POS机一台(终端号:XXXXXXXX),于2012年10月至12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交易,为杨某某、范某某、王甲、陈某某等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459,2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收取1%的套现费用,共计1.4万余元。
  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王甲、陈某某、钱某的证言及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诚贵堂茶叶店POS机交易数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王乙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王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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