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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138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0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1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虹刑初字第1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桂某于2013年7月至12月,利用担任上海珅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操作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本公司客户单位杭州海蒂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华昌制衣有限公司、杭州琪英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君和制衣有限公司、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过程中,擅自指使上述客户单位将应支付给上海珅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代垫订舱费、码头费等业务费共计人民币91,822.20元转为支付给上海国越集装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及上海朔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桂某从上海国越集装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人民币64,047元占为己有。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桂某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缴了人民币30,000元,又向其公司退赔了赃款20,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桂某又退缴了人民币41,822.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甲、徐乙的证言,上海珅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提供的相关客户单位的应收账款发票、财务凭证等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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