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刑初字第20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贤虎、被告人陈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6日,被告人陈玉柱将从他人处获得的自制枪支一支等物品藏匿于本区九亭镇松沪村XXX号XXX室。同年1月31日,公安人员对上址进行实有人口登记时,查获上述枪支一支等物品。经检验,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2014年9月7日,被告人陈玉柱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甲、吴某某、刘乙、林某、刘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玉柱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玉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柱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玉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玉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