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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3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1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1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 辩护人陈维扬,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乙。 指定辩护人马明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
(2014)闸刑初字第1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
  辩护人陈维扬,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乙。
  指定辩护人马明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王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柳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陈维扬,被告人王乙及其指定辩护人马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王甲、王乙经事先预谋,在为车主代办陕西省渭南市车牌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完税发票的方式,骗取车主用于支付车辆购置的钱款。2010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甲、王乙通过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何某、朱某某、黄某某、张甲、张乙、顾某某、姜某某、邓某某、陈甲、刘某、施某某、丁某某用于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并将骗得钱款私分。
  2014年6月14日、24日,被告人王乙、王甲先后被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告人王乙被取保候审,7月10日至该局接受调查;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因案件移送将王甲释放,同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将王甲抓获。被告人王乙、王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家属退赔税款及滞纳金人民币25万元,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王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朱某某、黄某某、张甲、张乙、顾某某、姜某某、邓某某、陈甲、刘某、施某某、丁某某的陈述,证人张丙、田某某、唐某、魏某、万某某、侯某某的证言,上海百联沪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复印件,渭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出具的《关于车辆完税核查情况的说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以及调取的笔记本原件、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税收通用完税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被害人何某等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王甲、王乙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乙不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甲、王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甲、王乙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二人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对王甲、王乙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伪造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等予以追缴没收。
  王甲、王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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