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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34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13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华锦。 指定辩护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华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4)闸刑初字第13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华锦。
  指定辩护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华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华锦及辩护人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郑华锦向兴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其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力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下仍持卡透支。截至案发,郑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2万余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郑仍未归还所欠款项,并在更换联系方式及住址后未通知银行。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郑华锦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郑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华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兴业银行提供的报案书、申领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等报案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郑华锦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华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华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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