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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210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21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润多。 辩护人张黎俊,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润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4)宝刑初字第21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润多。
  辩护人张黎俊,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润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润多及辩护人张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润多系上海日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楚公司”,已判决)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润多与日楚公司股东藏某、杨甲(均已判决)结伙,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将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因向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电脑时多余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上海泰骏电脑有限公司、上海健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浙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鉴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丽康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畅智电子工程计算有限公司、嘉兴罗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维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荣真空设备制造厂、上海启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博照半导体有限公司、上海可盈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法戈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复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仁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御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价税合计人民币5,738,47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税款833,795.50元,除易迅公司虚开给上海龙鉴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72,250元,税款39,557.70元尚未实际抵扣,其余税款均已申报抵扣。
  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润多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润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人藏某、杨甲、施甲、侯某某、李某某、王甲、丁某某、王乙、娄某某、周甲、杨乙、张甲、周乙、张乙、张丙、王丙、刘甲、王丁、王A、唐某某、刘乙、何某某、施乙、张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虚开的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银行资金往来、《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海日楚实业有限公司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润多身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润多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润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代理审判员 于 静
人民陪审员 俞施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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