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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138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1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2014)青刑初字第1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田某以牟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得淫秽光盘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370号其经营的“一元起百货”店内贩卖。2014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以人民币16元的价格将4张淫秽光盘贩卖给葛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葛某某处查获光盘4张,从“一元起百货”店内查获各类光盘410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淫秽音像制品目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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