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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140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青刑初字第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先后于2012年9月3日、2013年8月12日两次被原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再次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处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胡某诊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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