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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32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 辩护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
(2014)奉刑初字第1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
  辩护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人郑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XXXXX的轿车、沿本区新四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四平公路海港新苑门口处时,撞击在人行横道线上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瞿桂华,致瞿受伤,后于2014年5月2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且如实向处警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110”接警登记表,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田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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